(2017)晋0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晚景与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晚景,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晚景,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住址:长治市城区府秀江南小区D11幢3单元12层24号。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治市襄垣县候堡。法定代表人康红生,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0129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30102.35元(包含执行费346.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