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德富与马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富,马洪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666号原告:张德富。被告:马洪梅。原告张德富与被告马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富以被告已给付款项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富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士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