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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德富与马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富,马洪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666号原告:张德富。被告:马洪梅。原告张德富与被告马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富以被告已给付款项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富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士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