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蒙城县鼎盛发纸箱包装厂与杨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鼎盛发纸箱包装厂,杨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65号原告:蒙城县鼎盛发纸箱包装厂,住所地:蒙城县漆园办事处碾盘村杨东队,投资人:曹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8EWA90。委托代理人:杨过,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鼎盛发纸箱包装厂诉被告杨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城县鼎盛发纸箱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