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学清与刘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清,刘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016号原告:李学清,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刘学海,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李学清与被告刘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学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学清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学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高国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