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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玉兰,付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星子县南康镇紫阳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应建兵,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玉兰,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执行人付水清,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住星子县。本院在执行江西星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玉兰、付水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玉兰、付水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水清名下的星子县星光大道B5-1-601房产(星房权证南康字第××号),面积为209.33平方。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菊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