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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民初1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李国昌与李平国、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昌,李平国,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民初1163号之二原告:李国昌,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监护人:李金根,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水,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国,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告: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金亮,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城镇东路。负责人:谢亚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冰,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昌与被告李平国、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昌以与被告自愿协商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昌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愿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1.5元,由原告李国昌负担。审 判 长  伍岩景审 判 员  谢秀琴人民陪审员  邓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