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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克峰与王棚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克峰,王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克峰,男,生于1981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棚,男,生于1977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王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棚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丽江x支行所开账户x上存款2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收款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名称:工行达州x支行;账号: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成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