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宝东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宝东,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集贤县福利镇。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宝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17时38分,被告人王宝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福利镇立交桥南宝鼎家园十字路口处与一台停靠在路边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经司法鉴定,王宝东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经侦查,2016年8月14日17时38分,集贤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王宝东有饮酒嫌疑,将王宝东带至集贤县交警大队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宝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呼吸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人王宝东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照片,集贤县公安交警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王宝东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但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根据王宝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宝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曲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