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田应军与项慧胜、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军,项慧胜,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64号之一原告:田应军,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慧胜,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47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0569016C。法定代表人:姜人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应军诉被告项慧胜、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文生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