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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田应军与项慧胜、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军,项慧胜,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64号之一原告:田应军,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慧胜,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47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0569016C。法定代表人:姜人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应军诉被告项慧胜、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文生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