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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无棣县埕口镇塘坊冷藏厂、郭庆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埕口镇塘坊冷藏厂,郭庆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71号申请人无棣县埕口镇塘坊冷藏厂。经营者赵洪银。被执行人郭庆泰。本院在执行无棣县埕口镇塘坊冷藏厂与郭庆泰(2016)鲁162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庆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法院(2016)鲁162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