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无棣县埕口镇塘坊冷藏厂、郭庆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埕口镇塘坊冷藏厂,郭庆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71号申请人无棣县埕口镇塘坊冷藏厂。经营者赵洪银。被执行人郭庆泰。本院在执行无棣县埕口镇塘坊冷藏厂与郭庆泰(2016)鲁162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庆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法院(2016)鲁162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