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邓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万理,邓龙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2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9日,永登县农民,现住该村747号。被执行人:王万理,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7日,永登县农民,住该村904号,现在永登县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邓龙昌,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9日,永登县农民,住该村620号,现在永登县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5)永刑初字第3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邓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227857.2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邓某某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王某某、邓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信息,故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永生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代理审判员 周怀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