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道秀与王远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道秀,王远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1002号原告:袁道秀,女,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远见,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袁道秀诉被告王远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袁道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道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道秀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钟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岳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