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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道秀与王远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道秀,王远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1002号原告:袁道秀,女,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远见,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袁道秀诉被告王远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袁道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道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道秀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钟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岳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