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常东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常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富强东路60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存,行长。被执行人:常东立,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常东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905.55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东立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常东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城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智明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人民陪审员 徐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