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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滕范君诉孙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范君,孙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第644号申请人滕范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萝北县团结镇常红村。被申请人孙有民,身份事项不详,男,约45岁,汉族,现住萝北县团结镇红旗村。滕范君诉孙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孙有民所有的位于萝北县团结镇镇直的萝房权证团字第0**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有民所有的位于萝北县团结镇镇直的萝房权证团字第0**号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