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延阁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延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延阁,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恒山区,无���定住所。2001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6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1月11日刑事拘留;1月23日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延阁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本案事实审理,于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延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侯延阁在鸡西市鸡冠区X街尾随被害人刘某某至X小区X号楼X单元门前时,窜上前抢刘某某夹在左腋下���红色手提包但未能得手,刘某某发觉后将包拽至胸前,侯延阁再次上前抢包,刘某某拽住包与侯延阁进行厮扯,后刘某某被拽倒在地,侯延阁将包抢下并逃离现场。手提包价值人民币140元,包内有人民币142元、价值人民币30元的U盘一个以及身份证、钥匙等物品。综上,被告人侯延阁抢劫作案总价值人民币312元。赃款被其挥霍。手提包及包内物品被其扔掉,后被路人拾得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延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抢部分物品照片、侯延阁指认犯罪现场照片、侯延阁抢劫作案时所穿衣物的照片、视听资料及说明、办案说明,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侯延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延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侯延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延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侯延阁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还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四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静杰人民陪审员 张锡梅人民陪审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