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王立军、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王立军,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汉族,1951年7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林丽,女,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华与被执行人王立军、林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林丽的工资,因被执行人林丽仅有唯一工资可供执行,需与另案申请执行人罗巍、李书芝进行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张艳华按比例分得本金24149元,现已分配完毕,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林丽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扣划工资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