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5执63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秀斌与任仕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斌,任仕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631号之六申请人罗秀斌,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任仕德,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罗秀斌与被执行人任仕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仕德共向申请人罗秀斌支付款项1025000.00元,申请人罗秀斌表示按照(2016)川132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未足额收取的部分自愿放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川1325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任仕德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住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6)川1325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罗秀斌小型越野车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