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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杜孝珍诉与罗怀明、黄国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孝珍,罗怀明,黄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34号申请人:杜孝珍,女,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怀明,男,生于1963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申请人:黄国群,女,生于1968年12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孝珍诉被申请人罗怀明、黄国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孝珍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怀明、黄国群所有的679.278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怀明、黄国群的银行存款679.2787万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