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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郑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郑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61号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镇。法定代表人:迟建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丽,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英,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郑双,男,汉族,自然情况不详,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