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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房源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房源房业开发有限公司,毛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房源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志远,经理。被执行人毛春生,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关于平顶山市房源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毛春生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市一中对面清华苑小区3#楼8单元1XX号房产。现被执行人已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春生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市一中对面清华苑小区3#楼8单元1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