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金泽与刘军、朝格巴德日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泽,刘军,朝格巴德日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585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泽。被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牧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乌拉苏太嘎查。被申请执行人:朝格巴德日勒,男,1984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乌拉苏太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泽与刘军、朝格巴德日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杨金泽申请撤回对刘军、朝格巴德日勒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