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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陈小秀与罗朝刚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秀,罗朝刚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484号原告:陈小秀,女,1982年7月1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罗朝刚,男,1982年11月20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陈小秀与被告罗朝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小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小秀负担。审判员 胡  红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德合(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