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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根弟与傅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弟,傅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852号原告:吴根弟,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忆禄,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敬玲,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弟诉被告傅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贝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