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根弟与傅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弟,傅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852号原告:吴根弟,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忆禄,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敬玲,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弟诉被告傅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贝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