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长军与赵振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军,赵振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297号原告:陈长军,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振明,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804室。原告陈长军诉被告赵振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