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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151号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家开发区海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73622077D。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王薇,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斌,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计550.5元,由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鸿人民陪审员  劣文韬人民陪审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