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7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雷书则与韩爱忠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书则,韩爱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7民初15号原告:雷书则,现住壶关县。被告:韩爱忠,现住壶关县。原告雷书则与被告韩爱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书则、被告韩爱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书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金额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韩爱忠以给我介绍对象为由,分二次伙同他人不当得利76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韩爱忠先后给原告雷书则介绍两名女子,都是在壶关县健康街见的面,因这两名女子和被告的要求,原告分别给这两名女子人民币1700元、5000元,但结果都是给钱后一走了之,再无音讯。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说:如果事情办不成,我把钱给你要回来。但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没有结果。被告韩爱忠辩称:原告的对象是我介绍的,但是我不知道原告把钱给了那两名女子没有,钱没有经过我的手,我不应当返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冬,原告雷书则和被告韩爱忠经北河村一村民介绍认识,由被告给原告介绍对象。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先后给原告介绍过两个对象。原告主张其给过第一名女子1700元钱,给过第二名女子5000元钱,现两名女子都是拿了钱后再不见人,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找到这两名女子并追要其给付两名女子的6700元钱,被告以钱没有经过她手为由,不予返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雷书则主张分别给了被告韩爱忠介绍的两名女子人民币1700元、5000元,合计6700元,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亦认可未将钱款给予被告,故被告未从原告处取得不当利益,不应当承担返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书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书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