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忠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金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69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金忠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榕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