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杨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杨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民初2930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77号卫门3号。负责人:戴湘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波,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湘,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男,汉族。原��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福田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兴立即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460元、水费76元并支付滞纳金1342.8元;2、判令杨兴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福田物业公司放弃要求杨兴支付水费7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福田物业公司与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聘请福田物业公司作为其开发的湘电依科铂宫楼盘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1元��逾期缴费则按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杨兴与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湘电依科铂宫房屋,房屋面积为142.4平方米。杨兴自2012年1月1日起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截至2015年12月31日,杨兴已累计欠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460元、水费76元。经福田物业公司多次书面催要,杨兴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福田物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杨兴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因杨兴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福田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兴系湘潭市岳塘区���塔街道芙蓉路湘电依科铂宫小区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142.4平方米。2011年10月13日,杨兴与福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依科铂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福田物业公司为湘电依科铂宫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1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杨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福田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时止,已累计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7623元[142.4平方米×1.1元/平方米/月÷30天×1460天(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1460天)],但福田物业公司只要求杨兴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460元。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本院审理的福田物业公司与依科铂宫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系列案件,福田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本院认为,杨兴与福田物业公司签订的《依科铂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杨兴未依约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福田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福田物业公司收取杨兴应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90%为宜,即杨兴应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6714元(7460元×90%)。综上所述,福田物业公司要求杨兴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4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因杨兴并非无理由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故对于福田物业公司要求杨兴支付滞纳金134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6714元;二、驳回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10元,由杨兴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冰人民陪审员 万小玲人民陪审员 赖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