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邱芹与李凯君、吴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芹,李凯君,吴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492号原告:邱芹,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凯君,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吴承杰,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邱芹与被告李凯君、吴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