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6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647号原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甘世旭,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谦,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负责人:元建伏,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玉春,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肖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华,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