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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芳钰与张福聪、吴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芳钰,张福聪,吴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271号原告:苏芳钰,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福聪,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燕云,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苏芳钰与被告张福聪、吴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芳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芳钰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子良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