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与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3246号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负责人:孙长影,经理。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黎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王育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孙长影、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旅游团款256,749.7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以256,749.7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证据公证费1,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每月5日双方核对上月1日至31日被告所欠团款金额,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将相应团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旅游团款256,749.7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以256,749.7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3元、财产保全费1,808元,由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