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青元、陈亮、马勇与王小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元,陈亮,马勇,王小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923号原告:李青元,女性,1957年1月出生,汉族,住西充县。原告:陈亮,男性,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西充县。原告:马勇,男性,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西充县。被告:王小军,男性,汉族,住西充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元、陈亮、马勇与被告王小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元、陈亮、马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元、陈亮、马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元、陈亮、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李青元、陈亮、马勇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治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