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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月丽与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丽,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月丽,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王月丽,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环海路。被执行人威海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竹园村。法定代表人孙明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344-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查明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将执行款***元交付到本院,该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月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344-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