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与被告梁世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梁世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192号原告:刘文,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梁世发,男,194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刘文与被告梁世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进行庭外和解,期限为一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期限届满后,恢复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军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