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唐盼盼与上海优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盼盼,上海优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盼盼,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优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贵,总经理。上诉人唐盼盼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盼盼向本院申请撤回了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唐盼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盼盼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唐盼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 俊审 判 员 谢亚琳代理审判员 茅维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