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祁东县归阳镇。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住祁阳县羊角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12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等四合伙人所在祁阳县羊角塘新华引线厂被祁阳县烟花爆竹关闭退出生产企业资补资金151万元中的40万元,现经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