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中秋与段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秋,段海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477号原告:李中秋,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被告:段海峰,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秋与被告段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段海峰已于2017年3月6日就该诉争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17)豫1403民初1985号】,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本案须以上述案件的认定事实和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