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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某王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22刑初32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王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5日、26日,被告人周某、王某未经林木所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某村某组集体同意,擅自在某村某组冰湖沟天然林内采伐集体所有的天然杂树102株,合立木蓄积2.4171立方米。盗伐所得木材已返还南嘉禾村五道河组集体。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丢失证明、返还说明;现场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盗伐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周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三、盗伐所得林木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上夹河镇南嘉禾村五道河组(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