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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82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方木良与洪健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木良,洪健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217号之二原告:方木良,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健铭,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凤,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芳,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木良与被告洪健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方木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木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木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方木良负担。审判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静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