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力与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力,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3438号原告:余力,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沿江工业区68号。法定代表人:叶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家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余力与被告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余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