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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力与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力,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3438号原告:余力,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沿江工业区68号。法定代表人:叶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家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余力与被告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余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