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9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嘉兴东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东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9028号原告:嘉兴东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逾桥东路608号翰廷小区商铺1幢628号底层。法定代表人:罗玉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宏斌、韩澄,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景军。原告嘉兴东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东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褚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