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苏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82号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勋,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向辉,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杰,男,生于1982年5月2日,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金虎代理审判员 :康晓惠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