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明镜与张建中、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镜,张建中,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88号原告徐明镜,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建中,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孙伟,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徐明镜与被告张建中、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明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建中、孙伟地址西平县柏城镇中汇花园小区、西平县柏城镇计生委建设路5号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明镜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