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回族,系铁岭市某医院大夫,住铁岭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城子村。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8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二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恒代理审判员 王大松代理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