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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回族,系铁岭市某医院大夫,住铁岭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城子村。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8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二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恒代理审判员  王大松代理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