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丰城市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丰城市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71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上台子村**号。申请执行人熊华冬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和成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5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华冬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29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和成家具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华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和成家具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和成家具厂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和成家具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华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和成家具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民终5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和成家具厂应继续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571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和成家具厂有履行能力,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发 生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 贤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