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182号原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乔某(系原告之母),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系原告之父),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世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