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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182号原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乔某(系原告之母),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系原告之父),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世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