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钱方园与刘月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方园,刘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65号原告:钱方园,女,1991年09月0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幼儿教师,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顾以瑞,沭阳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被告:刘月,女,1984年02月0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钱方园诉被告刘月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方园撤回起诉。案件受���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沭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