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金惠、张逸凤等与孙竞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惠,张逸凤,孙竞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27号原告:张金惠,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原告:张逸凤,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臣,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竞祎,女,200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理人:王丰,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孙竞祎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惠、张逸凤诉被告孙竞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惠、张逸凤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惠、张逸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惠、张逸凤撤回对孙竞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金惠、张逸凤承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靳润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