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禚乐实与迟云、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乐实,迟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906号原告:禚乐实。被告: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禚乐实与被告迟云、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禚乐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迟云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禚乐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迟云的银行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丽悬 关注公众号“”